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5********,汉族,浙江省**,职业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方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徐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杭城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法院起诉徐某某。2017年10月13日,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拍得价格380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207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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