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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假诉讼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47********,汉族,大专文化系榆树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二道区******栋**门**室,现住榆树市**平房家属区****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63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无证驾驶将机动车将王某某等人撞伤,系全责,双方已和解。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庞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王某某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出具虚假证言,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吉林公司给付赔偿金78279.76元,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开庭审理。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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