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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A***51,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号**室。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5********。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青岛****国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县,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 *单元**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青岛**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人,从事空车配货业务,因缺少成本发票,2019年3月份、7月份,该通过qq联系,购买虚假的过路过桥发票127张,共计金额人民币115030元入账。案发后,补缴税款5779.56元。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系登记在册的公司,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单位名义购买发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虚开发票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国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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