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中共党员,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需要,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号码28124849-28124856),价税合计80万元,后将上述发票入账。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补缴税款20万元,并预交滞纳金6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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