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6********,土家族,大专文化,武汉**担保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湖北****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仙桃市****有限公司华中汽车交易大市场项目的商铺。因仙桃市****有限公司给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开据的发票比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价格多1780万元,仙桃市****有限公司为此要多承担相应税款。仙桃市****有限公司遂要求徐某某承担890万元发票5%的税款。徐某某为少交税款,通过路边的小卡片联系开票人员“陈某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向仙桃市****有限公司虚开的89张价税合计金额89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仙桃市****有限公司。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先后10次支付“陈某某”开票费9万元。仙桃市****有限公司将徐某某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使用。
案发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向竹山县公安局退缴纳了44.5万元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了税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成立的公司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税款44.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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