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镇**村西北头,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尹某某、姚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挂靠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承包了邵阳市某某南路工程项目,后尹某某、姚某某又从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包了邵阳市某某南路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及排水等工程。2017年9月28日工程项目完工,但一直没有进行结算。2019年1月底至2月初,因农民工索要工资,尹某某、姚某某遂找到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但工程结算需要发票,尹某某、姚某某就找到张某某帮忙开票,张某某又通过工地挖机师傅袁某某帮忙开票,袁某某又通过挖机师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帮忙开票,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找到一个名片上叫“张某“的人,以3%的税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万,税费6万元,开票单位为湖南*甲建材有限公司和湖南*乙建材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尹某某、姚某某用这些虚开的发票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经查,尹某某、姚某某同湖南*甲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乙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
2019年11月4日,尹某某、姚某某向邵阳市大祥区税务局补缴税款人民币58252.4元。
2019年10月19日,袁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0月20日,张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4月10日,尹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4月26日,姚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尹某某、袁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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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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