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莆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徐某某通过林某某的6家CSO公司开具发票给山东某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99份,价税金额合计达人民币834.2635万元。这些发票中真正的市场服务及推广服务费用不到40%,即虚开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其他则是徐某某下级医药代表的利润、推销费用、公关费用等等。
经本院审查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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