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海安县**制衣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海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海安县**制衣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某因其实际经营的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汪某某介绍,以支付10个点税点的方式让洪泽**纺织有限公司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计100445.74元,案发后徐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00445.7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虚开的具体数额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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