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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幢**室,系南通**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6年1月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由蔡某某、周某某介绍,结识了孙某某,由孙某某介绍从山东省五莲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徐某某经营的南通**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020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84302.5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南通**服装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已抵扣的税款84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款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抵扣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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