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务工。2018年5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2015年10月和2016年1月期间,在没有和东台腾远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弘珀盛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购买上述两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金额共计:626852.15元,涉及税款92534.17元,后在青岛市黄岛区国家税务局抵扣收款。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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