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上认识的“周总”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四张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12500元。后徐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浙江**化工有限公司财务入账并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59935.89元。2019年11月12日,浙江**有限公司补缴了上述抵扣的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徐某某系自首,且系初次犯罪,虚开的税额超出定罪数额不大且已补缴税款,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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