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简阳市**路**区**栋**单元**号。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被指定监视居住,2018年5月9日解除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8日以简阳市**机具厂、徐某某、郑某某、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经营简阳市**机具厂(个体工商经营,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过程中,为减少税款缴纳。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价格方式,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居间联系,从荥经县**贸易有限公司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47999元,税额50563.96元。2014年5月,徐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税款50563.96元。
2016年10月20日,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563.96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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