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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江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8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74832元,税额360089.23元。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31495元,税额322243.86元。后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82333.09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实际经营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期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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