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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为**公司**,现为**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室,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以无法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同时,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公司,提交《产权证》、身份证及伪造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向唐某某借款1370000元人民币,用于解押其名下厦门市同安区**号**室的房产。解押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又向**公司欲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因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和协议书上的国家机关印章被发现系伪造,其贷款申请被拒,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能力履行还款后失联。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认定徐某某对他人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被扣押的手机目前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保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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