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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东海县**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渔船燃油补贴13459元。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传唤到案,退赔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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