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东海县**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渔船燃油补贴13459元。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传唤到案,退赔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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