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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长城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6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徐某某自2016年以来负责村厕所改造工作,虚报180套厕所改造户数,骗取兰陵县政府发放的厕所改造安装费三万元人民币和改造厕所厕具一宗,经兰陵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3797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徐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徐某某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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