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63********,汉族,大专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委宿舍**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羁押在北京铁路处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德惠,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得知被害人关某甲的哥哥关某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对关某甲谎称有能力找关系将关某乙放出来。后以解决关某乙的事情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关某甲索要32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其中,徐某某以缴纳200万元就可以保证关某乙10天内被放出来为由,在西安向关某甲索要20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送给帮忙办事的岳某某外,剩余的50万元被徐某某私人占有。后徐某某在岳某某已告知其关某乙的事情办不好的情况下,仍继续以走关系、帮领导送红包为由,以电话、短信方式向关某甲关某某索要120万余元。2016年10月,关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半,罚金8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真实身份、请托办事领导的身份、资金去向以及岳某某是否一直承诺帮忙等事实未查清,无法认定徐某某以帮忙放人为由虚构了名目实施诈骗,或收取办事资金后用于个人挥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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