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务农,家住浙江省**五村坡阳路3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开始,被害人程某甲首次向程某乙处借款7万,程某乙在征得赵某某同意后,在赵某某处取得人民币7万元,扣除头息后将钱借给程某甲,并收取程某甲人民币1万元200元一天的高额利息。程某甲在归还该7万元债务后,又陆续在程某乙处共借款三次,程某乙诱使程某甲签订金额虚高且债权人不明的借条,借条数额总计为50万元,但程某甲只拿到30万元左右的资金,后陆续还款金额达80余万元。2017年2月,程某甲因无法支付程某乙及其他债主巨额债务,出逃至西安躲债。因无法联系到程某甲,程某乙通过电话联系程某甲父母要债被拒。后赵某某及程某乙指使朱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等人采用到程某甲父母位于金华市金东区**镇的苗圃处上门催收、到程某甲父母位于金东区**的住处写红字等方式,迫使程某甲父母替程某甲还债。2017年3月,因程某甲父母未替程某甲偿还债务,赵某某及程某乙指使与程某甲无经济往来的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程某甲,要求法院判令程某甲归还徐某甲50万元借款,后被金东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8月,赵某某又以金华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程某甲,要求法院判令程某甲归还**投资有限公司50万借款,后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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