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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平江县人,现住平江县**开发区**大道**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1月19日将本案退回湘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湘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同案人孙某某告知唐某某已找到资金方王某某,可以给唐某某做一个人民币30亿元的融资摆账增值业务。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同案人孙某某、易某某作为甲方与唐某某签订一份协议,要求唐某某提供5万元的启动资金,甲方寻找资方,并提供30亿元的银行余额对账单。2019年1月19日,唐某某向易某某转款人民币5万元,孙某某和易某某向唐某某提供了一份账户名为王某某,余额为39.5768亿元的中国银行余额账单。之后唐某某多次询问项目进展,孙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推托,甚至拒接电话。经查,王某某余额为39.5768亿元的中国银行余额账单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案人孙某某亦将遗产继承、资产解冻项目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徐某某相信并提供给孙某某一万多元费用。故徐某某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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