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住永丰垦殖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帮助宋某某“上访维权”、为其亲戚办理“低保”、装修房屋等理由,骗取宋加利所赊香烟及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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