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住永丰垦殖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帮助宋某某“上访维权”、为其亲戚办理“低保”、装修房屋等理由,骗取宋加利所赊香烟及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