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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镇赉县**镇政府事业人员。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际经营镇赉县**农机有限公司期间,于2018年12月份,在明知张某某(已不起诉)无法享受镇赉县国家农机补贴,仍唆使其找人顶名。张某某找到孙某某(已不起诉),以顶名的方式在徐某某处购买久裕田六排插秧机两台,骗取国家补贴款11600元。案发后,返还全部农机直补款。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返还全部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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