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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606812001********,湖南**学院学生,大学文化,共青团员,现住江西省贵溪市月亮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8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在steam游戏平台CSGO游戏中结识。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对被害人齐某某谎称出卖游戏装备(M9刺刀多普勒),齐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微信转账给徐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抵押给徐某某两件游戏装备(AK-47|火蛇、SG553|意式拉力),随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被害人齐某某微信好友拉入黑名单。诈骗所得赃款被徐某某挥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齐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steam平台截图、学生证、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协助书;

(3)证人徐某甲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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