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19〕2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组**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有限公司为美团点评集团(下简称美团)旗下关联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安全事务部位于本区。
2018年2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美团给客户的体验赔偿政策,使用购买的多张非实名电话卡注册美团账号,在美团APP上预订酒店房间后,再虚构到店无房、找不到酒店等理由,骗取美团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070元。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其违法所得,并获得了上海**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赔付数据、订单数据、实名制绑卡数据、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刑事谅解书证实,上海**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以及已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谅解的事实。
2、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骗取美团支付赔偿款的明细。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4、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5、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但某某等人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6、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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