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报),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花墙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院**。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8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后三人已判刑)经商量后窜到本市樟木头镇东深路樟洋路段加德士加油站门口见被害人龙某某路过该处,由刘某某骑着电动车从龙某某身边经过,故意掉了一叠“人民币”,然后周某某就把那叠“人民币”捡起来说要和龙某某一起分钱。接着掉钱的刘某某倒回来说龙某某捡了他的钱,并且要求检查龙某某身上物品和银行卡,并让龙某某在电话里输入工商银行卡密码。徐某某扮演银行客服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密码后告诉周某某,由周某某到银行柜员机取款。取得被害人龙某某的银行卡的14370元人民币。周某某分得4000多元,杨某某分得2200元,刘某某分得4500元。2018年9月30日14时许,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在本市大朗镇杨涌天桥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20时30分许,在本市高埗镇刘屋村80号3楼302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8月27日11时许,刘某某伙同杨某某窜到本市常平镇常平东站附近见被害人师某某从银行取款出来,刘某某骑电动车上前假装在被害人前面掉了一袋钱某甲地上便离开,杨某某从后面上前捡到那袋钱某乙与师某某平分,并用电动车将师某某拉到附近小树林停下来分钱。刘某某追过去问师某某及杨某某有无捡到他的钱,师某某及杨某某均说没有,但刘某某说不信,要求师某某将身上的东西给他看,并让师某某将一条黄金手链和一部手机给他,后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开了,师某某发现被骗。被骗黄金手链一条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0元;手机经估价价值为人民币499.98-666.64元;银行卡被刷去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徐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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