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生于199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 系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催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城**栋**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7月8日主动投案后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独立出资先后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11月14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广场**室、合肥市庐阳区**路**号**7室,均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电话催收业务,并以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催收业务佣金结算后开票公司。2018年6月起受雇于王某乙等人实际控制的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为研发运营的具有“砍头息”、随逾期后产生高额“展期费”和“逾期费”的24个非法网络贷款APP实施有偿催讨业务。
该公司负责具体催收业务人员底薪2000-2300元钱不等,外加催收业绩提成、加班费、奖金。
**公司的催收人员通过电话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或诅咒图片、曝借款人通讯录等方式逼债作案,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18个非法网络贷款APP催收,累计催收人次为110450人次,累计催收成功人次为101281人次,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及经济秩序,严重干扰了上万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现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在**公司从事催收业务期间,共催收人次1731人次,催收成功金额为4383911元,非法获利29671.22元。
2019年1月,徐某某从该公司离职。
2019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规劝同案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徐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应当明知其所从事的催收业务属非法网贷债务,仍积极采用给被害人及其被害人有联系的人打电话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在案发前已经离职,又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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