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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03198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予以释放。

辩护人毕岩明,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江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湖南省长沙雨花区左岸右岸B座1310号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通过用深圳**汽贸有限公司POS机刷卡方式刷卡共计36296257.9元至深圳**汽贸有限公司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油市公安局认定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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