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3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8904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镇毛**村前**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玉明,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与同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丁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介绍借款给被害人翁某某,双方约定了1毛8的月利率以及首月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方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砍头息”的方式借款给翁某某三次,共计借款本金8万元,后被害人翁某某归还了本金和利息,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获利人民币9800元。后被害人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退还了获利并取得了翁某某的谅解。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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