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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28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黄岛区**镇**村**号,现住址黄岛区**镇**村**号,信贷工作。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贷款购买黄岛区某小区47号楼1单元1003户房子,后因没钱未按时还款,徐某某被法院催款并拟拍卖该住房。徐某某便想通过卖房的方式还款。2017年6月份,徐某某将黄岛区某小区47号楼1单元1003户以6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由张某某支付38.5万首付,并约定过户后付尾款。徐某某将38.5万用于该房还款以及个人还借款使用。2017年7月份,徐某某在临沂看好一套房子,没有钱购买,2017年8月份,徐某某又将黄岛区某小区47号楼1单元1003户以63.8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赵某某支付29万首付,并约定过户后付尾款。徐某某将买房所得首付29万元用于购买临沂市东河区某小区26号楼1单元101户及偿还个人借款。

2017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达成协议,约定:因徐某某将自有房屋先后卖给了张某某及赵某某,徐某某按时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某,赔偿赵某某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352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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