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朝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营一辆车牌号码为冀EM****的大货车,长期从事山东、河北等地至云南、四川等地货物运输。2019年5月,徐某某在云南瑞丽休息时,从其他驾驶员处得知可以采取购买成都上站的通行卡逃过路费,并得到卖卡人何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号码。为偷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高速通行费,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徐某某先后3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从何某某手中低价购买由其驾驶一辆微型小货车(套车牌川AD****)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购买的通行卡在广陕七盘关站出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5766.70元。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偷逃高速通行费576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诉人徐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4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