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徐州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10月15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徐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在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以公司开订货会,预付货物全款价格优惠为由,对七家经销商进行诈骗,共计金额10499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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