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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常山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在百度贴吧上发布提供酒店住宿代订业务的方式意欲骗取他人钱款。当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百度贴吧上预留号码联系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并表示需预定酒店住宿。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隐瞒本人无代订酒店住宿权限的事实,且故意将他人代订成功的单子截图发给王某某以骗取信任。随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支付5000元。

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退赔王某某5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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