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中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1月24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2月31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份,被害人章某某以城市花园10栋1单元 2202室房产作为抵押,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处借款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利息5分,被害人章某某在实际到手95000元的情况下,按照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要求打了一张I8万元借条,并制作18万元银行流水。2016年5月份,因被害人无法偿还利息和本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要卖抵押房和到法院起诉被害人章某某还款I8万元为借口,逼迫被害人章某某先后打了25万元借条并将城市花园房子再次抵押。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被害人章某某本金和利息未还,本息累加计算的方式算出章某某还欠其249463元,后逼迫章某某打了一张50万元借条并制作银行流水。2017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沭阳县人民法院以50万元借条起诉被害人章某某,并申请保全被害人章某某沭阳县城市花园10栋1单元2202室房屋。2017年8月24日被害人章某某迫于诉讼压力,按照徐某某的要求以之前算出的25万元作为本金,月息5分,本息累加的方式达成316440元的法庭调解协议,后陆续还款99800元。2018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害人章某某城市花园房屋,执行金额2167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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