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沈某某与肖某某因所在杭州市西湖区****街道**村拆迁,为骗取回迁安置房100平米,肖某某找蒋某某商量,由沈某某与蒋某某当时的女朋友徐某某通过先结婚骗取回迁安置房后再离婚的方式,骗取拆迁安置房100平米,并给予蒋某某徐某某两人好处费。后沈某某、徐某某于200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在隐瞒沈某某、徐某某结婚是为了获得分房指标,获得分房指标后就会即刻离婚的真相下,肖某某户于2010年11月26日骗取拆迁安置房100平米,沈某某和徐某某于2010年12月20日即刻离婚。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安置房进行价格鉴定,犯罪时骗取的拆迁安置房100平米价值人民币921,733元。案发后,沈某某、肖某某已腾空退出**花园**苑**幢**单元**室84.17平米的安置房,剩余15.83平米已补足差价,并与**街道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接结算完毕。
民警于2018年11月21日抓获沈某某、徐某某、蒋某某,2018年11月29日肖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婚姻信息、拆迁安置相关手续、审计移送处理书、俞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肖某某家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日期是2010年11月26日,对应沈某某和徐某某于200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20日登记离婚,徐某某作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村拆迁户回迁安置户口核对登记表中户主肖某某下的新增人员出现,徐某某在该户下以儿媳已婚未育身份获得100㎡。
3.肖某某、沈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的供述:证实肖某某、沈某某、徐某某、蒋某某杭向拆迁部门隐瞒沈某某、徐某某结婚是为了获得分房指标,获得分房指标后就会即刻离婚的真相。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自己骗取回迁安置房的情况供认不讳。
5.**花园安置房腾空验收单、腾空退房通知书、**街道回迁安置结算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各被不起诉人已全额退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第二、被不起诉人已退出全部赃款。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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