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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将本案撤回起诉,同年6月5日徐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一次(自2019年2月15至3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201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系结识多年。2013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自己未中标*医院*科改造工程,仍向秦某某谎称自己已承接该工程,需先期垫资,以此为由分别在2013年10月23日、11月28日、12月7日从秦某某处骗得借款40万元,其中二笔5万元、一笔30万元。期间徐某某还在黄石**通过街边小广告伪造了鄂州**的公章一枚、该公司**代表苏某某的印章一枚。将伪造的印章加盖到从方某某手上拿来的*医院*科改造工程协议书及委托函上,提供给秦某某,致使秦某某相信徐某某确实承接了该工程。2014年6月份,徐某某因无法归还欠款,便逃往吉林省等地务工。从秦某某处骗得赃款被徐某某用以偿还高利贷借款。

经本院审查将该案提起公诉,经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徐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以及诈骗金额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案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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