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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现住灌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6日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灌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为被害人赵某某找人放利债为由,在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后,谎称有人需要利债,采用虚构事实、伪造借条等方式,陆续冒充尹某某、沈某某等人签名,伪造六十余张借条, 骗取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85460元,供于自己娱乐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灌南县公安局认定的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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