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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存钱为由通过编造一张假的汇单谎骗张某甲每个月炸汇5000元,张某甲同意后并从2018年3月开始,每个月20号左右通过微信转账到徐某某编造的“汇头张贤菲”微信昵称为“飞飞”的微信上,截止2019年5月份,徐某某共计骗取张某甲人民75000元。案发后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20000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张某甲在案发前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后也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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