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91********,蒙古族,大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网络微信向薛某某谎称具备制作短视频APP软件技术能力,以收取APP软件前期制作费用为由,骗得薛某某通过微信转款方式支付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属赔偿薛某某人民币6000元,薛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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