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0********,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被起诉人徐某某雇请同村村民杨某某帮忙维修房屋,杨某某在维修房屋过程中从房顶摔落致骨折,后徐某某将杨某某前后送至通江县茹氏骨科医院和通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某某系精准贫困户,如非第三方原因导致受伤,入院治疗后可全额报销医疗费用。徐某某为了骗取医保,虚构杨某某受伤原因,谎称杨某某系自行摔倒导致受伤,出院时骗取医疗保险14595.5元。案发后,徐某某将骗取的14595.5元退还医保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全额退还骗取的医疗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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