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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7月10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明知“重庆**有限公司”诈骗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公司参与对被害人万某某的谈判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前科材料、合同、员工提成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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