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溪检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出生于上海市普陀区,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室,住上海市宝山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在未取得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套路贷”的形式经营“爱消贷”产品和“快借钱”产品,其中“爱消贷”产品共诈骗23041096元,“快借钱”产品共诈骗831168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上海**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按照公司负责人的安排,负责了各项资金转账、财务结算和公司员工工资结算等工作。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徐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放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检查、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