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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0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校大学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日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马某某从“码商”处获得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刘某某,刘某某采取在微信昵称“浩泽好困啊”、微信号为“Zeze****”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抽奖返利活动虚假信息,诱使户籍地为安徽省怀宁县**镇**居委会的QQ名“Zhang”、QQ号“240495****”的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向徐某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转账,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500元。后,刘某某将张某某经徐某某国转手给马某某继续实施诈骗,马某某冒充“返利客服”,并利用自己从“码商”处获得的收款二维码和徐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收款,再次骗得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手机QQ截图及照片、手机微信截图及照片、手机转账截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徐某某学生证等物证、书证;

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在校大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又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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