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5********,汉族,大专文化,大庆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路**室,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18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局执行。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由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林甸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林甸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林甸县居民赵某某为给亲属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找到夏某某,夏某某向其朋友李某某说想托人给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并想让李某某帮忙办理这个事情。李某某找到徐某某并向徐某某详细说明了侯某某被刑事拘留的事情,李某某问徐某某是否有能力可以为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徐某某谎称可以为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但是至少需要50万元人民币的费用。随后李某某对夏某某称有关系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夏某某又向赵某某说明了可以为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8月19日,赵某某同意支付50万元人民币费用并将钱款通过建设手机银行打入夏某某银行卡内。夏某某将赵某某打过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又打入李某某银行卡账户内,李某某扣留了20万元钱之后将剩余30万元钱打入徐某某账户内让徐某某来办理侯某某取保候审的事情。直到2018年10月份,徐某某也没有为侯某某办理成功取保候审事宜。随后赵某某向夏某某询问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夏某某联系李某某询问此事,李某某联系徐某某,徐某某谎称还在继续办理此事,可以为侯某某办理缓刑。徐某某因自己的大庆市**有限公司缺少资金,将李某某打过来的30万元现金用在自己的公司运营上,并没有将李某某打过来的30万元现金用在为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徐某某也并没有能力为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或减刑事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认定的诈骗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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