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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村**围**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8日。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9年4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称其有个朋友想买车,同时其又认识车行的人从而压低车的价格,可以投资进去转手赚差价,徐某某问王某某是否想投资,投资的话要十万元,王某某相信后,陆续给了徐某某6500元现金,以及微信转了91000元,但此后一直没有消息。到了5月中旬,徐某某又联系王某某,告诉王某某可以帮忙弄到比较好的惠州车牌,王某某相信后,又转了2800元给徐某某,期间王某某的朋友也想要好车牌,徐某某又以各种原因,一共让王某某转了19000元给其,结果到了11月2日,徐某某收钱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但事情没有办成,而且没有还钱给王某某,并且事后失去联系。

(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系同学。2019年8月,徐某某告诉卢某某燕,其妹妹要去法国和新加坡,可以帮忙代购LV挎包和海蓝之谜的化妆品,卢某某相信后,于8月14日和8月15日先后给徐某某一共转了20000元,结果徐某某收钱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但事情没有办成,而且没有还钱给卢某某,并且事后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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