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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新玉徐某某,女,1972年2月9日197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020906203728011972********,中专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龙潭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新玉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徐新玉徐某某得知刘振丽某某(已起诉)能帮助办理学生转学入学,其供述相信刘振丽某某有能力办理,刘振丽某某供述也证实其告知徐新玉徐某某有能力办理,徐新玉徐某某遂将该情况告知了马善某某荣,马善荣马某某在其舞蹈学校群里发了通知,后收取转学学生家长李付艳李某某等20人的费用,马善荣共计收了35万余元,并将其中的33万余元转给了徐新玉徐某某,徐新玉徐某某将其中的19万余元转给了刘振丽某某。案发后,赃款已退还19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新玉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查,未查清,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新玉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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