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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不履行判决书的确定义务,于2005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5日,徐某某在通州区**镇**东区**号楼**单元**室内,以给事主刘某某女儿办理工作调动一事为由,诈骗刘某某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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