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地台安县**街**号,现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闫某某,辽宁**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2月22日决定撤回起诉,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24日,徐某某以同学能放贷款为名,并以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刘某某15万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30日至2014年5月15日,徐某某多次以同学能放贷款为名,并以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共骗取朱某某23.5万元人民币。所获赃款被其挥霍,共计人民币38.5万元。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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