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堡**号付**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堡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黄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另案处理)知道王某某(另案处理)长期从事民族资产解冻并获取王某某的手机号后,二人合谋,由黄某某冒充国民党将领李德衡老人、段某某冒充总理秘书周毅联系王某某、鲁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等人,以解冻李德衡老人资产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让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组织报单的形式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并将所收取的90余万元资金由鲁某某存入黄某某、段某某指定的账户。
2020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号楼**单元**楼一出租房内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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