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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村**庄**号,现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庄**室,2019年12月17日至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我院以涉嫌诈骗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和宛城区**项目为前后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8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张某某双方关系特殊,经济往来紧密,且始终保持联系,张某某称透支信用卡投资后,徐某某一直在归还手续费和利息,且有查证的书证相符,目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构成诈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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