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系威海市**装饰公司员工。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孙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威海万嘉佳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孙某某等人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向借款人徐某某以及其他多人违法发放高利借款,并签订虚假合同、伪造银行流水、以违法手段向借款人索要债务,谋取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虽有记录账目,及向借款人徐某某转账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公司负责人孙某某的授意下进行,且徐某某未参与孙某某等人的其他违法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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