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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延吉市**健身中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盛某甲伙同黄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在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的**门市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绰号:**)为女主播,招聘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盛某乙、张某某等10人为键盘手,指使刘某某、盛某乙、张某某等键盘手在**APP等相亲交友平台内,以冒充主播徐某某诈骗及身份信息和被害人“相亲交友”的形式联系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和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取得信任后,以从事主播职业邀请被害人到牵手直播平台内,以虚构亲戚生病等事实要求被害人刷礼物的手段诈骗了被害人殷某某7.8万元、孙某某9千元、韩某某1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延吉市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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